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TDV-114-司促-247-202501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蔡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201,167元 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0.92% 113年11月14日起至113年12月13日止 以本金3117元,按年息1.092%計算 113年12月14日起至114年1月13日止 以本金6263元,按年息1.092%計算 114年1月14日起至114年2月13日止 以本金9437元,按年息1.092%計算 114年2月14日起至114年5月13日止 以本金201167元,按年息1.092%計算 114年5月14日起至114年8月13日止 以本金201167元,按年息2.184%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