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TDV-114-司促-2470-202503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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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淑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淑卿發支付命令,債務人 鄭淑卿戶籍係設於鳥松戶政事務所,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𢲕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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