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TDV-114-司促-2505-20250311-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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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債 權 人 蔡雅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何世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135元?抑是1, 000,000元?(據台端提出之釋明文件,債務人借款1,000,000元,已清償558865元,剩餘441,135元?然台端聲請狀聲明請求債務人給付1,000,000元?是否有誤?請具狀陳報釋明之)。 二、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