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TDV-114-司促-2516-202503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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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莊峻昇 劉俐伶 一、債務人莊峻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伍佰壹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止之應收利息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若對於債務人莊峻昇之財產無效果時,將由債務人劉俐伶支付上述請求金額及範圍,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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