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TDV-114-司促-2526-2025030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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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6號 債 權 人 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李彥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一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45,107元之醫療費用收據明細(據台端 提出之醫療費用收據明細為39,365元,與本件請求之金額不一致)。 二、債務人劉一婷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