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TDV-114-司促-259-202501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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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鍾俊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頂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附表本金新臺幣(下同)132,820元之帳務明細(台端提 出之帳務明細金額,與附表所載金額,兩者不一致)。 二、請提出附表本金210,797元之帳務明細(台端提出之帳務明細 金額,與附表所載金額,兩者不一致)。 三、債務人陳頂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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