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TDV-114-司促-260-20250107-4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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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鍾俊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殷即黃○鈞之繼承人、黃○萍即黃○鈞之繼 承人、黃○○即黃○鈞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即黃○鈞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地址,併提出黃○○即黃○鈞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