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TDV-114-司促-260-20250123-5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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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鍾俊毅 債 務 人 黃○殷即黃○鈞之繼承人 黃○萍即黃○鈞之繼承人 黃○○即黃○鈞之繼承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年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借據所載第五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70,003元 113年6月25日起至113年12月24日止 3.6399% 113年7月26日起至114年1月25日止 左列利率之3.6399%計算 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309% 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5.309%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