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TDV-114-司促-2617-20250307-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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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清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家銘、羅啟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書第八條加速 條款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張家銘、羅啟瑋最新戶籍地址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請提出通知函內容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抑或其他?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張家銘、羅啟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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