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TDV-114-司促-274-20250107-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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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債 權 人 陳明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啟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借款期限為113年6月4日起至113年12月3日止,且無加速條款之約定,遲延利息應自借款期限屆至之翌日起算,台端請求自113年10月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啟輔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