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TDV-114-司促-2831-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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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1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曾雯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邱曾雯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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