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TDV-114-司促-2845-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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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凌素雯 債 務 人 劉淑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參仟貳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新臺幣) 1 743,259元 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7% 113年12月22日起至114年1月21日止 以3,389元按年息0.287%計算 114年1月22日起至114年2月21日止 以8,465元按年息0.287%計算 114年2月22日起至114年3月21日止 以13,562元按年息0.287%計算 114年3月22日起至114年6月21日止 以743,259元按年息0.287%計算 114年6月22日起至114年9月21日止 以743,259元按年息0.574%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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