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TDV-114-司促-2847-2025031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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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今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聲明是否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 (下同)666,60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314,599元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今伶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