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TDV-114-司促-2887-202503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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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立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立莉發支付命令,債務人 戶籍係設於高雄○○○○○○○○,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