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TDV-114-司促-2918-202503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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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8號 債 權 人 陳貴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蕙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借款未約定清償期限,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 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二、債務人莊蕙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