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TDV-114-司促-2956-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冠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冠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累計新臺幣10,729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9,654元為消費款;新臺幣536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5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9,654元 114年2月1日 清償日 12.2%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