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TDV-114-司促-2990-20250311-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0號 債 權 人 搜創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莫挺勇即密司特默眼鏡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密司特默眼鏡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莫挺勇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