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TDV-114-司促-3012-202503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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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朱炫儒 債 務 人 李詩榆即速攻釣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壹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7,293元 113年5月30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 2.295% 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 0.2295% 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3年9月27日起至114年1月29日止 0.3295% 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 2 345,833元 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 2.295% 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 0.2295% 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3年9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 0.3295% 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