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TDV-114-司促-3067-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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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楊謝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參仟肆佰肆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㈡債務人楊謝秀娥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2日及94年12月29日分別借款2筆,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1.新臺幣220,000元整,借款期限及利息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申請書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03,448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0,000元,及自95年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3448元 自民國95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00000元 自民國95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95年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