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TDV-114-司促-3127-20250314-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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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7號 債 權 人 王皓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蓮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抑是依「 票據關係」請求?如為前者,請更正利息為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如為後者,請具狀說明本票是否於到期日後有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其陳報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 三、債務人劉蓮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