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TDV-114-司促-3133-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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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3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鍾俊毅 債 務 人 詹孝宏 苗柔安 詹榮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零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零九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