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TDV-114-司促-3177-202503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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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鍾俊毅 債 務 人 詹榮山 詹孝宏 苗柔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詹榮山、詹孝宏、苗柔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貳佰貳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 1 2,212,500元 113年11月11日起至114年5月10日止 3.6399% 113年12月12日起至114年6月11日止 依左列利率之3.6399%計算 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309% 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左列利率之5.309%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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