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TDV-114-司促-3187-2025031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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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8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傑塏(原名:蘇嘉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抑或其他?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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