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TDV-114-司促-3213-202503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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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吳昕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參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昕芷於112年01月0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2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387元 自民國114年0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43749元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1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43749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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