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TDV-114-司促-3361-202503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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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銘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貳仟玖佰壹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銘展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累計152,650元正未給付,其中144,262元為本金;7,68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劉銘展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累計656,795元正未給付,其中622,427元為本金;34,06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劉銘展於民國112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7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累計680,363元正未給付,其中645,542元為本金;34,52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㈣債務人劉銘展於民國113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累計197,031元正未給付,其中185,372元為本金;10,95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㈤債務人劉銘展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累計106,076元正未給付,其中100,000元為本金;5,37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262元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22427元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45542元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85372元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00000元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