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TDV-114-司促-3597-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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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9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方有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方有慶〈身分證字號:Z00 0000000〉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23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5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15%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截至民國113年11月2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8,781元消費款、新臺幣1,146元循環利息、新臺幣2,348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32,275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債權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28,781元 113年11月27日 清償日 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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