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TDV-114-司促-3639-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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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3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靖暉 債 務 人 楊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陸佰零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9,038元 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3年12月25日起至114年6月24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195,563元 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3年9月25日起至114年3月24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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