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TDV-114-司促-3657-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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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李宗益 債 務 人 徐月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零伍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