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TDV-114-司促-438-2025010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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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請求之訖日為何,及違約金之收取以 連續三期為限?請具狀說明是否每月為一期?或其他?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王靜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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