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TDV-114-司促-449-2025011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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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經全體法定代理人同 意之相關釋明文件(債務人甲○○於民國100年4月22日簽訂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時為未成年人,其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而該申請書僅得其中法定代理人即父親乙○○之同意,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即其母親黃明美之同意,請提出債務人甲○○於100年4月22日簽訂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時經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