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TDV-114-司促-466-202501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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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蕭子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參拾伍萬貳仟貳佰伍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 蕭子恆 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向債權人貸款1.新臺幣660萬元2.新臺幣95萬元,已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壹紙,其借款期間、約定利率及償付方式各按約定書之約定,如未按期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㈡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㈢詎料債務人蕭子恆自113年11月25日起即陸續未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尚欠債權合計新臺幣7,352,253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遲延利息。㈣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蕭子恆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 年息2.4%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蕭子恆 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8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2.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49162元 蕭子恆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 年息2.4% 002 新臺幣849162元 蕭子恆 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8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2.4%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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