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TDV-114-司促-513-202501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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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伍子易 陳怡文 一、債務人伍子易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貳仟捌佰玖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還款方式約定每月為一期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務人伍子易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怡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