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TDV-114-司促-516-20250206-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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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6號 債 權 人 許秋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是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聲請狀當事人欄僅列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然事實理由請求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連帶給付?二者不一致) 二、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秋白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