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TDV-114-司促-617-20250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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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7號 債 權 人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巨宸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巨宸機電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