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TDV-114-司促-679-202501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盧姿伶 債 務 人 鄒瑞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貳拾伍萬伍仟參佰柒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099,346元 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自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533,669元 自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 自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622,358元 自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