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TDV-114-司促-821-2025012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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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1號 債 權 人 高○○ 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 高○○ 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 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齡 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民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債權人是否為高○○、高○○二人?。 二、本件支付命令預為將來請求字115年2月5日起至120年11月5 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5,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高民儒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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