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TDV-114-司促-852-2025012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方珮羚 債 務 人 陳珮甄即陳三哲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珮甄即陳三哲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明賢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