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TDV-114-司促-855-2025012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洪福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伍佰參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49,374元 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 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2 226,162元 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8% 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