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TDV-114-司促-957-202501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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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林園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昭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家榮、康彭國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 二、債務人康家榮、康彭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