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TDV-114-司促-974-202501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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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4號 債 權 人 正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崇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冠銘即毓晉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冠銘即毓晉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 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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