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TDV-114-司催-12-20250116-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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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李志文即李莊素真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莊素真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李莊素真係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死亡,請於被繼 承人李莊素真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後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一併陳報本院。 三、另請釋明此筆遺產是否已協議或經裁判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 有(1)如已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有,請補正下列事項:如為協議分割,請提出經全體繼承人遺產協議分配協議書或股票分配協議書,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不限用途」或「繼承股票相關事宜」,且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及遺產協議分配協議書上印文相同);如經裁判分割,請提出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2)如尚未分割而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請改以全體繼承人名義(或未拋棄繼承之全體)聲請本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