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TDV-114-司催-14-20250205-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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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曾麗芸即曾錫銘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依股份分配協議書所載,係由繼承人李玲蘭分配南亞公司股 票2002股,為何係由曾麗芸具狀聲請? 二、若原聲請狀所列聲請人有誤,請具狀改列正確之聲請人,並 於狀末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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