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5
案號
CTDV-114-司催-15-20250205-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利梅貞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補正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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