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TDV-114-司催-17-20250206-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葉恆銘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