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11
案號
CTDV-114-司催-21-20250211-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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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李來春 游本謀 游本裕 游鈞瑋 吳玟翰 吳宛臻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股份分配同意書所載,被繼承人游祥池所有之台灣塑膠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係由游本謀及游本裕繼承,則本件聲請人應僅列游本謀即游祥池之繼承人、游本裕即游祥池之繼承人。 二、請確認游本謀及游本裕於本件聲請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票公示催告,其二人所有之股數及股票號碼各為何。(據股份分配同意書所載,被繼承人游祥池所有之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計16718股,由游本謀繼承6718股、游本裕繼承10000股,惟查,本件股票掛失通知書所載總股數僅有12626股,且聲請狀附表亦未載明哪些係由游本謀繼承、哪些係由游本裕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