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TDV-114-司催-31-20250325-3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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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沈榮波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31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即利息起 算日(民國) 票據 號碼 001 曾鈺萍 104年12月17日 2,000,000元 109年12月17日 CH534728 002 曾鈺萍 104年12月17日 2,000,000元 109年12月17日 CH534729 003 曾鈺萍 104年12月17日 2,000,000元 109年12月17日 CH534730 004 曾鈺萍 104年12月17日 1,000,000元 109年12月17日 CH534731 005 曾鈺萍 104年12月17日 824,000元 109年12月17日 CH534732 發票人:曾鈺萍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