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TDV-114-司催-37-20250314-4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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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李彥瑩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李俊毅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李俊弘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失股票四張之股數分別為235股、323股、50股、85股。台 端之協議書三人均各協議繼承99股,係如何計算? 二、請重送股份分配協議書,併陳明何人繼承何編號之股票與股 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