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TDV-114-司催-37-20250328-5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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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李彥瑩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李俊毅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李俊弘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股票遺產是否已經全體繼承人協議或經裁判分割 為聲請人三人所有: ㈠、如已分割為聲請人三人所有,請補正下列事項: 如為協議分割,請提出經全體繼承人遺產協議分配協議書或股票分配協議書,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不限用途」或「繼承股票相關事宜」,且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及遺產協議分配協議書上印文相同);如經裁判分割,請提出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 ㈡、如尚未分割而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請改以全體繼承人名 義(或未拋棄繼承之全體)聲請本件,並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前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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