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1

案號

CTDV-114-司執-10630-202502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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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6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林玉芳即林玉婷 債 務 人 黃俞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10630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林玉芳即林玉婷對於第三 人志閔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南市西港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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