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TDV-114-司執-11167-202502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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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1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玉蓮 住○○市○鎮區○○○路000○0號0樓 之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藝珂人事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台北市信義區,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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